学生公寓调配及财产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都是学院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各二级学院受学院委托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
二、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的统筹安排。按照二级管理和集中管理的要求,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学生处将宿舍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全面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处有权对各二级学院所属的宿舍进行调整,各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
三、各二级学院需对所属宿舍进行微调时,须上报学生处批准、备案。
四、严格落实宿舍财产登记制度,对床、铁皮柜等进行统一编号。
五、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宿舍;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调换,床位不得自行随意组合;如进行宿舍调整,室内公物不得随意搬离、调换。
六、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对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学院负责在学生入住前对宿舍公物和设施统一配置和安装,以及对在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维护、补充,非自然损坏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具体办法是:
1、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班主任之间交接宿舍时,应认真检查,对发现轻微损坏现象,暂时不需要维修的,应详细注明,确认符合交接要求后,双方进行交接并签字。
2、直接或间接原因使用不当造成公物损坏,实行收费维修或照价赔偿。其项目主要是门、窗、玻璃、水电设施、通讯设施、床铺、铁皮柜等。故意损坏或由于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属自然或不可抗拒原因致公物损毁的可不予赔偿。
4、 宿舍公物如有损坏,应在三天内到后勤处办理报修手续,学生不得自行处理。
5、公物损坏,归个人使用的或属个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属宿舍公共部分而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维修费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