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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规定

(一)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报到,自开学第一天起即开始进行考勤。

(二)学生上理论课、实习课、早操、课间操、实验、劳动、自习(包括早晚自习)课以及参加各种集会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三)在上课预备铃响后未进入教室、实习场地,或未能按时到达集合地点者为迟到。下课铃响前或集体活动未结束前离开者为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为旷课一节;早操纳入考勤,旷操一次为旷课一节;未经批准不上课或不参加活动者为旷课,旷课一天记八节。

(四)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并及时通知家长,屡教不改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各班必须设考勤表,由班主任指定班委负责考勤。点名要严格,一丝不苟,严禁徇私舞弊。班主任要定期检查汇总考勤情况,每周向各二级学院报告一次,各二级学院每月初第一次辅导员例会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上报学工与保卫处

(六)每学期总结时,学生的考勤情况,要填入家长通知书中。

二、请假规定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由学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示证明,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学工与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二)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家长写出假条或直接与学院联系,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学工与保卫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病事假除急病急事外,都应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方可有效,原则上不能代假或事后补假。如本人确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亲自请假者,可由家长或其他亲属代假。事后补假需持家长或医院证明来院办理,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销假:学生请假期满,应按原批准渠道履行销假手续。因故需要续假,则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凡事先未经请假(含未补假),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已满而未及时销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五)批假权限:学生请假在三天(包括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包括七天)由班主任审核后,报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审批;七天以上半个月以内(包括半个月)由班主任、二级学院书记审核后,报学工与保卫处审批;半个月以上由班主任、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学工与保卫处审核后,分管院长审批。学生干部没有批假权力,任何形式的口头请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