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细则
一、理论考试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在指定的位置对号入座,把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放在桌上接受检查,不得迟到或缺考。迟到 15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除考试科目规定必须携带的计算器、计量器、图表等工具外,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电脑等通讯、信息工具及图书、资料、笔记本等。已经带入考场的,由监考老师予以处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讲话,大声喧哗。提问要先举手,经监考老师同意,才许发问。除卷面字迹不清外,监考老师不作任何解释。
(四)发卷后,按要求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字迹工整地写上班级、姓名。
(五)答题时,应使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水笔,卷面应力求干净,字迹清楚、整齐。一份试卷只能用同一颜色的笔答题,否则该试卷计零分。
(六)考试期间不准上厕所,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坚持时,由监考老师酌情处理,所误时间不补。
(七)考生要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交头接耳、窥视、传递、挟带、抄袭等作弊行为。考试作弊和无故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两人以上串通作弊者,不论主动与被动,均按作弊处理。
(八)开考后一小时内不准交卷或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按顺序排列好,反扣在桌子上,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
二、实践操作考试
(一)考生按规定时间凭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进入指定考场,根据考试要求领取考试所需物品。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要独立完成考试内容,不准互相商量和找人代考,发现舞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生不得询问工艺和加工方面的问题,如试卷上符号、数字不清,可在自已的工作位置询问监考老师,不得随意走动。
(四)考生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严防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
(五)考试中,考生如需上厕所,需经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
(六)完成操作内容后,考生要把设备清理干净,将工具整理好,把作品送到指定位置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三、有下列情形者,属考试违规
(一)未在指定的考场、位置上考试;
(二)随便讲话,警告不听者;
(三)用红墨水、红圆珠笔与铅笔(绘画可用铅笔除外)答卷;
(四)在试卷上乱涂乱画;
(五)旁窥者。
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监考老师应立即制止、纠正,对考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记入《考场记录》。经教育、警告后不改,情节严重者,按作弊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者,属考试作弊
(一)考试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卷或试题;
(二)夹带书本和其他资料;
(三)以任何方式在考场内传递、示意考试有关的内容;
(四)抄袭别人答案或有意将答案给别人抄袭;
(五)桌面上或座位周围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六)携带手机、电脑等通讯、信息工具;
(七)借上厕所之机作弊;
(八)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九)互换试卷;
(十)将考卷带出考场;
(十一)经阅卷教师认定,答案雷同者。
凡属作弊者,一经发现,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当日张榜公布作弊考生名单。
五、属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除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当日张榜公布作弊考生名单外,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参加该课程重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纪、作弊行为被揭露后,谩骂威胁监考老师,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发生殴打监考老师等严重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考生为他人代考或请他人代考,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不得参加该科补考。如再次违纪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我院学生为我院考生代考者,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查明姓名、工作单位,由学院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