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方,是指受学校及各单位委托,提供设备维修保养、原材料供应、检测检验等服务的承包方、供应方;承包工程施工、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安保服务、食堂餐饮、消防服务、劳务派遣等常驻协作单位;租赁和使用学校所属场所、房屋和设备的承租方;进入单位参观、学习等活动的外来人员等。
第四条 坚持“谁引进、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坚持对相关方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将相关方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管控相关方重大风险;业务分管校领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分管及联系的二级单位范围内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分管安全生产的校领导负责组织制定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进入校区及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绩效评估、诚信评价等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相关方归口单位对相关方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资质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安全交底、教育培训、日常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相关方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相关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相关方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管理事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相关方归口单位根据业务性质和特点,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资格要求,对承包方、供应方、承租方和常驻协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性法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相关方归口单位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价,确定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对常驻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相关方归口单位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业务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事项,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方归口单位应建立相关方名录、台账和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中应载明相关方的归口管理单位,保存相关方资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文件资料,并将相关方信息、台账和文件资料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汇总。
第十三条 相关方人员首次进场作业前,归口单位应组织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保存记录。对常驻协作单位人员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相关方归口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相关方作业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制止,并要求其整改到位。定期对承租方、常驻协作单位的作业场所及其设备设施、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保存记录。
第十五条 相关方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危险作业的,要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落实相关方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方归口单位应对进入学校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保留相关告知记录。
第十七条 相关方归口单位将归口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定期对相关方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计入归口单位年度安全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