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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进行吊装、悬挂、挖掘、高处、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实施单位承担危险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实施、审批、监管单位及有关人员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明确危险作业审批人、现场监管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票证审批、资格审核、现场管理、作业报告、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识别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相关方在内可能进行的危险作业种类和危险作业场所,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危险作业实施单位在实施危险作业前,要结合危险作业种类、作业环境、作业人数以及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组织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措施,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危险作业。

第八条 实施危险作业前,危险作业实施单位应开展作业危害分析,辨识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九条 实施危险作业前,危险作业实施单位应组织或参与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三)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四)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五)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实施危险作业前,相关审批人员应依据审核后的作业方案、措施进行现场确认,通过现场确认后方可开始作业;进行现场确认应保存现场确认签字的记录。

第十一条 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作业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实施危险作业的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指定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统一指挥;

(三)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由学校实施的危险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应根据作业风险确定各类、各级作业的现场监管人,现场监管人应对危险作业全程进行监管,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参与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 委托校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作业委托单位应根据作业风险确定各类、各级作业的监管人,要求相关方配备危险作业监管人员。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同一作业区域要严格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属于同一受托方时,由委托单位指定总协调人,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协调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属于不同受托方时,由委托单位会同安全保卫处指定总协调人,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协调交叉作业要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第十六条 危险作业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第十七条 作业完毕,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无遗留安全隐患,恢复作业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从作业现场及时撤离作业用的设备设施。

第十 各单位应建立危险作业档案,采取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对危险作业方案、应急措施等资料归档备查。危险作业档案应长期保存,并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