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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机构合作权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合作权属单位是指与学校有业务合作关系,使用学校场地开展教育教学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机制。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辨识和评估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各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各单位选择劳动防护用品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型号、式样。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要为从业人员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考虑其可兼容性。

要综合考虑不同工作场所,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为从业人员选配能够满足不同防护需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从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实习学生的,要为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照作业现场相应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培训,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及进入作业场地的其他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培训应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佩戴方法、检查、维护保养等内容。

第十 各单位应妥善保存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更换损坏、到期的防护用品,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应保存劳动防护用品保存发放记录。

第十 对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十 劳动防护用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强制报废和更换新品:

(一)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

(二)超过有效期

(三)防护功能已经失效;

(四)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本单位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